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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279 2024-03-05 06:58 admin

一、内退人员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约定停职待岗或内退相关内容后重新签订。内退人员是企业处理年近退休的富余人员或待岗人员的一种方式,并非真正意义的退休人员。

从劳动关系分析,内退人员仍然是企业的在职人员,在真正办理到龄退休之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继续保留,社保缴纳不得中断,只是企业的停职待岗人员。

所以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应予续签,并约定内退相关内容。

二、劳务派遣合同变更事项,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才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应当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践中口头变更也受到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变更甲方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变更协议还是重新签订吗?

可以签新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因为原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调薪如何写劳动合同变更

调薪如何写劳动合同变更

在职场中,调薪是一件常见且重要的事情。当雇主决定对员工进行调薪时,需要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正确地写劳动合同变更,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出现纠纷。下面是一份关于如何写调薪劳动合同变更的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确定调薪事由

首先,需要明确调薪的原因和目的。调薪可能是基于员工的绩效表现、公司的利润增长、市场竞争等。无论是什么原因,雇主应当在劳动合同变更中明确说明。这样可以帮助员工了解调薪的动机,避免引起误会。

2. 写明调薪的具体内容

在劳动合同变更中,需要具体说明调薪的数额和调薪后的薪酬构成。数额可以是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涨幅的百分比。如果薪酬构成发生了变化,例如调整绩效奖金或补贴等,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3. 注明生效日期

调薪的生效日期对于双方来说都很重要,需要在劳动合同变更中明确注明。如果调薪的生效日期是在未来的某天,可以写明具体的日期。如果是立即生效,也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4. 描述其他变更事项

在劳动合同变更中,如果涉及除调薪之外的其他变更事项,也需要一并写明。例如,如果调薪导致工作责任或工作时间发生变化,也要在劳动合同中描述清楚。

5. 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变更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写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

6. 保留解释权

在劳动合同变更中,雇主通常会保留变更权利的解释权。这意味着,即使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调薪变更,雇主仍然有权对调薪作出解释和调整。这一点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7. 双方签字确认

最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代表着双方对调薪变更内容的认可和同意。签字确认之前,双方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双方的意愿。

以上是关于如何写调薪劳动合同变更的指南。调薪是一项重要的决策,正确地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确保调薪顺利进行的关键。希望这份指南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七、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你可以参照以上的司法解释对照着你的实际情况看一下。

实践中一般都会在新合同里面注明是否连续计算工龄,如果你还未签下合同,建议是要求你们公司在新合同里加上这一条,不然以后产生争议去仲裁,举证什么的是很麻烦的。

如果已经签了,就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

至于说劳动合同薪酬比实际薪酬要少,在劳动关系里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你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基数、加班费等等。

如果你们公司是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或者是以个人帐号转帐汇款就需要小心你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了,如果是公司帐号发放的工资,那就估计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八、劳动合同变更公积金重新算吗?

公积金跟劳动合同一般没有关系。但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工资,就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公积金的缴存是按个人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

十、续签劳动合同能变更岗位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你安排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变差或者工薪减少等情况,你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但是,关于该岗位是否比原先的差,不能凭感觉,要有明确的数据或者事实证明,在劳动争议中,证据相当关键。

所以,在拒签之前建议先明确状况,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补偿金。根据法条规定,你自己慎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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