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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么 ?

273 2024-03-02 13:24 admin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么 ?

不可以。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l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1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

三、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是在雇佣关系持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一种行为。那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呢?下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1.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双方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这是为了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和明确,双方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变更的内容和效力。

在书面形式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将变更后的内容清晰地写入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样一来,即使在日后出现纠纷或争议,也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

2. 情况说明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来确定的。当需要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变更方式。

2.1 常规变更

对于一些常规的变更,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比如,调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变更。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将变更的内容写入协议,然后签字确认即可。

2.2 复杂变更

对于一些复杂的变更情况,可能需要较为详细的解释和约定。此时,双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补充协议可以将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具体明确地写入,以避免日后产生歧义和争议。

2.3 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无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突发状况下的紧急变更,或者受特殊约定和规定限制的情况。此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他适当的方式,如口头协议、电子协议等,但需要留下证据以备后用。

3.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当充分沟通、交流和协商,确保对变更内容的认可,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2 确定变更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确定合适的变更方式,如签订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方式的选择应当合法、有效,并能够确保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3 明确变更内容

在进行变更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变更后的内容应当清晰、具体,并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4 确保留存证据

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确保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书面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等。这些证据将在日后产生争议时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4. 总结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双方在进行变更时,应当充分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并确定合适的变更方式。同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合理的变更劳动合同方式可以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和双方权益的合法性。

四、企业标准采取什么形式?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3.(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2) 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变更手续。

5.以下产品需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办理备案:(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消防产品;(3)Ⅱ、Ⅲ类医疗器械;(4)软件产品;(5)农药;(6)卫生杀虫剂;(7)液体肥料;(8)特殊化妆品;(9)饲料添加剂。

6.食品、食品添加剂标准需到省卫生厅办理备案。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不属于备案范围。

以上是办理条件

五、主题教育采取什么形式?

为让理论学习入脑入心,重庆第一批主题教育单位纷纷召开党委(党组)会议、专题会议,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等方式,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深入开展集中学习研讨。

为确保主题教育与推动发展互促互进,各单位还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研学。在理论学习中,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在原原本本学习指定材料基础上,创新开展专题研学。该局党组利用一周时间举办主题教育专题读书班,并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主题教育读书班学员谈体会”专栏。30多名党支部书记结合自身工作,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规划引领“一区两群”发展、系统构建综合交通体系等内容,深入一线研学,带动系统全体党员干部领会新思想、奋进新征程,在主题教育中钻深研透、提智增能、学以致用。各党支部还利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到歌乐山渣滓洞、红岩革命纪念馆,倾听历史回响、追寻红色记忆、坚定理想信念。

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是什么形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7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将政府采购机制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活力,又能树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公信力。

七、禁毒法采取的禁毒形式?

 第一,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经过长期的禁毒斗争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个工作方针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符合我国毒情形势,也与国际禁毒战略相一致。

同时,禁毒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禁毒工作。

通过立法,明确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

这样的禁毒工作领导体制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第二,全面规范禁毒业务工作、构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通过禁毒立法,全面规范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宣传教育、禁吸戒毒、禁毒国际合作等相关业务工作,特别是把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宣传、戒毒、帮教体系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禁毒法(草案)》以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重点场所以及城乡基层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和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预防和抵御毒品的能力。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称谓分别改为“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形成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戒毒模式。

为提高戒断巩固率、降低复吸率,还规定了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帮教责任,明确了帮教工作由吸毒人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要求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进一步明确禁毒法律责任。鉴于现有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尚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毒法》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未明确的罚则,《禁毒法》将予以进一步完善。对于违反《禁毒法》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构成犯罪的,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提供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幼苗和未经灭活的种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禁毒法》处罚。

  第四,明确“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通过禁毒立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禁毒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禁毒斗争;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及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主管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同时,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事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立法,将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捐赠,通过多种渠道为我国禁毒斗争提供稳定、必需的经费保障。

八、物业服务合同采取什么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依照相关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与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合同履行期间长,因此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都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形式变更原则的要求?

形式变更改变了主题意思那么它需要结合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变更的方式及语言顺序。要保证程序的顺利性,完整性原则。

十、工程变更有哪些形式?

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一、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二、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三、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四、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五、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六、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原则有: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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