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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 条例

270 2024-02-28 10:46 admin

一、江苏省劳动合同 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江苏省的一项重要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它对劳动者和雇主的意义。

一、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要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合同。此外,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法也在条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有正当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并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雇主。但即便没有正当理由,劳动者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应得的报酬。

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滞纳金等。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条件的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和休息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在现代劳动市场中,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待遇。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负有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调配劳动力,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压榨劳动者的工具。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江苏省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

以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了劳动合同条例的保障,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石,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条件的保障、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正是由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认真了解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确保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确保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经济省份之一,江苏省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动合同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解除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重要条款。此外,劳动合同还应当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劳动合同送达劳动者,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重视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可以因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强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此外,条例规定了保护女性劳动者和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规定,禁止虐待、歧视和剥削劳动者。不正当竞争和打击非法劳动也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注的重点内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条例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对于恶意欠薪、非法解雇、拖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劳动者的损失。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提高了劳动法律的执行力度。

总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还提升了江苏省的劳动力素质和竞争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指制定并修订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劳动合同法规,以保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的权益。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17条的规定,江苏省根据地方特殊情况制定了适用于该省的具体条例。

条例内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九条,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第17条是条例中的重要内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具体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解除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违反此规定,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通知书的内容: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3. 办理手续: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应当在解除通知到期前向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说明,听取意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适用范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条的适用范围是除执行公务的人员、军人、学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况外的所有劳动合同。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影响和意义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制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使劳动者能够在解雇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其次,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向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说明和听取意见,增加了解雇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规定了违反解除通知期限的经济补偿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提高了成本,降低了滥用解雇权的可能性。

总结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被解雇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四、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是指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法中的第19条进行的解释和规定。该条例为江苏省内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本文将详细解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条例原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的原文如下: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务派遣公司依据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期满后不得向用工单位主张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约定无效。

这一条例明确了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是有效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在劳务期满后主张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二、背景解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形式特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安排下,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在江苏省及全国范围内,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解决一些临时性、零时工作的需求。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存在一定的纠纷和问题。因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的出台旨在明确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劳动关系提供合法和公正的保障。

三、解读与分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的主要解读和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有效: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以劳务期满后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无效合同约定。
  2. 保护劳务派遣公司权益:条例的出台,对劳务派遣公司具有积极的保护意义。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在劳务期满后不承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责任。这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在劳务期满后面临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关系责任的风险。
  3. 注意合同条款: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或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的约定。根据条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期满后不得要求劳动关系无效,因此合同中的约定需要严格遵守,不能存在模糊和漏洞。
  4. 利益公平: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的出台旨在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性确保了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权益的平衡,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四、总结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9的颁布对于劳务派遣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合同约定有效性,为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条例也有助于维护劳务派遣公司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合理约定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双方应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条例19的规定,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是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作为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江苏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一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订立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的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骗的情况。
  • 平等公平: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 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时安排、职务变动等方面。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需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要进行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况:

  1.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性裁员需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双方应当依法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合法性: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程序性: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
  • 合理性: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合理,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

  • 调解: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双方可以自愿参与调解,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诉讼: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进行解决,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应当依法履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劳动合同争议,都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意义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江苏省的企业和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次,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的条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约束;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为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的。它对江苏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 综合规定

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发展,江苏省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和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方式,并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向劳动者宣传,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雇佣劳动者的权益,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违法扣减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双方协商一致和其他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应发放的工资、加班费等费用,并及时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总结而言,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江苏省内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详细规定和指导。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劳动合同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工作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员工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须及时终止用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采取会议、培训等方式告知员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公司和员工需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招录的高层次人才、成熟人才,首次签订三至 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引进的应届毕业生,根据情况首次签订一至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考核合格;

(三)招录或引进的特需人员。

第十三条 对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员工, 公司与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与员工签订下列专项协议(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保密协议:对于公司各部门经理、所属分公司/  项目部经理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培训协议:公司提供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期间待遇、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 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 要求,公司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与员工当面协商。公司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员工7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因个人原因未与公司当面协商的,视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与员工协商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采取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协议:

(一)借聘协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被借聘到其 他公司,借出方、借入方及员工三方签订借聘协议,约定借聘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期协议: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停止 工作医疗的,须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证明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书,约定医疗期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医疗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任何赢利性工作。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医疗期享受的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或签订的相关协议,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内对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经考核合格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在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通知员工,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因个人 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续 签《劳动合同书》,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履行签收手续 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 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承包业务甲方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违反甲方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规定的;

2. 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守则,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

3. 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4. 工作时间参与赌博,经教育后再次参与赌博的;

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吸毒,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6. 严重违反承包业务甲方规章制度被责令退回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承包业务甲方造 成重大损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利用职权侵吞或挥霍浪费资金财物,损害国家和公司 利益,涉及金额较大,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2.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医疗期间从事赢利性工作的;

(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 旷工超过5天的;

2. 连续2个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任务,经培训无法上岗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员工本人申请外,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 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员工本人。

公司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 1)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员工本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经考核不合格且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区别以下情况办理:

(一)员工首次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与公司续订过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员工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员工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当面协商续订事宜;员工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员工 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送达员工本人,并通知其办理离岗手续。员工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合同书由员工自行处置;公司保管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经济补偿及赔偿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 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保密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书面通知书,由公司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签收。难以送达或本人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证送达等有效送达方式。以上送达方式均 不能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损失是指: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所在地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4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事情涉及劳务纠纷,那么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肯定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所属企业进行良好的处理,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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