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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加班补休时间截止期限有规定吗?

107 2024-01-07 19:55 admin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加班,很少能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36个小时内。但只要员工提供了加班,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即每加班一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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