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以工作任务结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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