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举证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流水;
2.工作证、上岗证、工卡、饭卡或者工作服;名片、盖有公章的介绍信;
3.考勤表、加班表;
4.工伤现场的照片或抢救记录;
5.合格员工的证人证言;
6.工伤后的赔偿谈判记录、协议书、录音等。
二、若用人不盖章,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供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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