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37条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这一规定,如果单位存在不交纳社保、不支付工资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不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并且可以向单位要求离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55岁以上辞职规定?
如果劳动者已经年满55岁以上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辞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劳动者虽然已经年满55岁以上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自己单方主动书面提出辞职且是自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的辞职同样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只是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劳动者应该慎重做出辞职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是一个在劳动法中被广泛讨论和关注的话题。在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中,劳动合同法为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辞职赔偿金是在一位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其支付的一笔金额,以补偿员工因提前离职所遭受的损失。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员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同时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雇主也有义务支付辞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帮助员工过渡到下一份工作。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辞职赔偿金的计算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员工在当前工作岗位上累积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员工的年限支付一定比例的辞职赔偿金。具体比例如下:
- 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增加0.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增加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还应当根据员工提前离职的通知期,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通知期的长度根据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年限而有所不同。以下是通知期的具体规定:
- 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3个月的,无需提前通知;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个月但不满1年的,提前通知3日;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但不满3年的,提前通知1个月;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但不满10年的,提前通知2个月;
-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前通知3个月。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首先,一些雇主可能会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支付辞职赔偿金的责任。这可能包括要求员工签署一些违法违规的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以减少或取消辞职赔偿金的支付责任。对于这些情况,员工需要保持警惕,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一些员工来说,他们可能对劳动合同法对辞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产生疑问。他们可能认为根据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倒闭、裁员等。对于这些情况,员工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评估自己的权益,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辞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辞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赔偿金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支付。雇主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达成协议,灵活确定支付方式。
总结
劳动合同法辞职赔偿金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正确认识和适当运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职赔偿金的规定,对于员工和雇主都是十分重要的。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雇主也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向员工支付合理的辞职赔偿金。
四、2021年劳动合同法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法第46条辞职赔偿?
劳动法底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解除合同赔偿:由无赔偿金或多少赔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2.经济赔偿计算标准要参见劳动法第47条。
3经济赔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也按劳动法47条参见。
4.要按相关法律规定。
5.劳动法辞退临时工补偿的规定。
六、无劳动合同2021年劳动遣散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解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需要在前述基础上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七、劳动合同法第16条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劳动合同法36条解除合同赔偿?
要看是谁先提出的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是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提出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九、劳动合同法第81条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就是对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补偿的介绍。
十、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第九十一条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认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虽不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这一态度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态度同时也体现在本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相应的例子,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九条时也已举过《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此处不再赘述。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时候不小心招到身上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十七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国企央企股份制企业之类),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如果了解到劳动者原来参加过工作,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纸离职证明。 这给普通劳动者的启示是:在跳槽的时候,记得向原用人单位要一纸离职证明。开这一纸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本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的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那具体这个连带责任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要怎么分配呢?劳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223号)第六条有更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1】” 关于本条,实践中最常见的致损情形,为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时所引发的竞业限制赔偿损失。 例如,在无讼案例《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扬、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0541号)一案中,何扬作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却出资成立与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最后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扬于在职期间即与他人一同出资,注册成立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且其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0%,……应认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招用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何扬)为明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应当说明,这条规定比较偏僻,实践中引用的情况非常少。笔者以“!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表示“法院认为中包含”)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搜索,仅搜得案件一例——《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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