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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况信托无效

158 2023-12-03 11:13 admin

一、下列哪些情况信托无效

下列哪些情况信托无效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一方(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交给另一方(称为受托人),以便由受托人管理和处置。信托的设立通常基于委托人的意愿,并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并非所有的信托都是有效的,有一些情况下,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使信托无效的常见情况。

1. 无法达成信托合意

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并未就信托的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在设立信托之前,双方应当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协商。

2. 委托人未完全履行义务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提供明确的财产描述、明确指定受托人等。如果委托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在设立信托时的义务,以确保信托的有效性。

3. 信托违反法律规定

信托设立和管理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信托的设立或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详细了解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确保在其范围内进行操作。

4. 过度限制受托人权力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然而,如果限制过于严格,以至于受托人无法有效管理和处置财产,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当合理设定受托人的权力范围。

5. 违反公序良俗

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不应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信托涉及违法、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道德操守的行为,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在信托中不从事违法或不当行为。

6. 欺诈、胁迫或错误

如果信托的设立或管理涉及欺诈、胁迫或错误行为,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被诱骗或迫使做出决定,或者因为错误理解而设立了信托,那么信托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结

虽然信托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管理工具,但并非所有的信托都是有效的。仔细了解信托设立和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循公序良俗、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确保信托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设立和管理信托时,应当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信托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介绍了一些使信托无效的常见情况,但并不代表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情况。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关建议和指导。

二、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三、劳动合同无效与合同无效区别?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公司和个人所签雇佣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泛指全类型的合同,都有可能无效。

四、授权行为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在行为当时就确定不生效力,故不因事后情况的变更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无效变为有效。所谓当然无效,即当事人和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行动,该行为即属无效,所以又与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经撤销才丧失效力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裁决。无效的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不成立也有区别,它具备成立要件而缺乏有效条件,所以有的国家规定它虽不能发生法律行为本来应有的效力,却无妨发生其他方面的效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

  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为。

  ②以逃避法律约束为目的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出现而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③当事人通谋的虚伪行为,即并无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图的行为。

  ④行为人不合格,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独行为,行为人在精神错乱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为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又无义务,擅自代理他人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就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系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绝对的;但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相对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无效,而把无效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无效。

  ②就无效的范围来分,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当然完全无效;如一行为仅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据罗马法“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的原则,其余部分仍可有效,这就称为一部无效。

  ③就无效开始的时期来分,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则为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嗣后无效有别于给付不能。如期货买卖,在交付前,标的物变为不流通物的情况,为给付不能,而不是嗣后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有些国家,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某一法律行为如按甲种法律行为的要求虽为无效,而具备乙种法律行为的要件时,并根据情况,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如甲种法律行为无效,就进行乙种法律行为的,则乙种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例如不具备本票款式的票据,虽因法定条件的欠缺而无效,如果符合当事人的原意,仍可作为有效的普通债券,学者称它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尚未履行,就毋须履行;已履行的,就必须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其处理办法主要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和收归国库。

  ①无效行为的当事人,如曾因其行为而为全部或部分给付的,无过错的双方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显有困难时,应返还其价金。

  ②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损失的他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③国家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如私自买卖禁止流转的物品等,可以按国家牌价,强制收购,甚或贬价收购,以示制裁。

  ④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应将双方给付收归国库。如仅一方违法,他方并无过错,则仅没收违法一方向对方所为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五、哪些情况评审专家意见无效?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利,评审的啊,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是,评审专家,受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哦,评审专家与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不同的。

六、劳动合同签字无效案例?

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合同,既使双方都签字也无效。

七、哪些情况乒乓球发球无效?

1.抛球高度不低于16cm,抛球线路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小于60度

2.抛球手不得在球台内,不得低于台面,手指必须张开,球必须置于掌心

3.球抛起后至击球全程必须使球可见,不得以任何部位遮挡;击球时机必须在球回落后

4.擦网重发

八、无效拍卖通常包括哪些情况呢?

  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造成消极社会影响而其后果不为法律所承认可拍卖活动。  无效拍卖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法律所禁止。在拍卖实践中,无效拍卖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行为。例如,任意拍卖的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发生困难。又如拍卖国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职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职工生活无着落,影响社会稳定,这也属于无益拍卖的范畴。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司法惯例确认。  

二、违法拍卖作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拍卖中拍卖人为自己竞买或指使他人为自己竞买,竞买入互相串通压低或抬高出价,拍卖人代他人竞买等,这类行为违反法律和拍卖规则,不论其是否促使拍卖成交,依法都应属无效。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物未经查封或查封无效即予拍卖的,其行为也应无效。

九、哪些情况使用抗生素无效?

抗生素临床用于细菌性感染治疗和手术前预防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对于由于真菌、病毒等引起的感染是没有效果的。抗生素使用有严格的指针,不可以随便使用,容易引起细菌耐药性和人体的肝肾功能损害,有条件使用前最好做个药敏实验,通过治疗效果。

十、公章无效的情况?

1:第一种情形: 重复补盖发票章重叠。盖的发票章不够清晰,补盖的印章与原来盖的章重叠。

2:第二种情形:盖章非发票章,盖章为公章或财务章等。收到盖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无。

3:第三种情形: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加盖其他章无效,发票只允许盖发票专用章。

4:第四种情形:纳税人更名后仍使用更名前的发票专用章盖章的发票。此类发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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