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谁?
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者所在地部门工会。
二、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区别:
1.辞职申请往往是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通常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3天,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属于劳动者和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往往会在其中要求补偿金或补缴社保等,部分企业对于两者未严格要求;
2.辞职申请往往不能取得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规定取得补偿金;
3.辞职申请是一般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律用语; 个人提出离职通常有如下情况: 1.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4.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约定时间吗?
所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法律条文中的用语,应当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一些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原文并未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的通知时限,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劳动者的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解除。至于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一定风险,如果通知送达后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与之交涉并留存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沟通协商的证据,则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实质上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四、个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XXXXX公司:
本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在贵公司XXXX部门担任XXXXX职务。
因贵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法》且侵害本人权益的行为:
一、自XXXX年XX月至今,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自XXXX年XX月至今,公司无故拖欠本人应得工资XXXX元。
三、XXXXXXXXXXX。
故本人在此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望贵公司知悉。
本人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今日解除,请贵公司依法配合本人处理相关的善后事宜。
此通知一式两份,邮寄公司一份,本人留底一份。
通知人:
年 月 日
五、自己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辞职是没有赔偿金的。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那么就要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单位要继续履行;劳动者没有让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再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要给劳动者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期限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期限一般都是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如果员工没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般都是根据员工到单位的距离也就是通勤时间,给予一周左右的时间让他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在发出本通知书一周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员工,或者邮政快递给员工。
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按手印吗?
不用只要签名就可以了,除非是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做为凭证,一般公司录用你双方要签一份劳动合同,有些是一年有些是三年也有些是五年,就看公司跟你签多少年而定,如果你在任职期间违反了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公司只要口头通知你就可以了,并会给一份辞退你原因的通知书,你签不签名都没有多大关系
八、如何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九、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拒收?
如果我们寄这类的通知被公司拒收后,在劳动仲裁时,公司经常会耍赖说公司的人事部、老板并没有收到这个通知,因此不能视为送达。
关于中国邮政的相关规定就非常有用,拒收也可能被视为送达。
1、视为送达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也就是说,一般公司的员工代为签收的,也视为公司签收。
2、中国邮政将邮件送到了公司的地址,即便被拒收,也被视为有效送达后,被公司拒收。
3、如果我们在邮寄面单上、信封上等都已经写明邮寄的文件内容,能显示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那么意图已送到到公司。至于公司签收或是拒收,则是另外一回事。
4、如果邮寄记录是在公司签收的,即便公司说签收的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图,那也只是公司内部制度流程的确实,并不能排除公司签收的责任。
十、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流程?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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