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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和保理合同区别?

127 2025-01-01 13:38 admin

一、保兑仓和保理合同区别?

保兑仓就是企业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且由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企业的上游生产商,生产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前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生产商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保理就相当于把前面的保证金换成应收帐款,保理的另外一种表达就是应收帐款质押。你的下家给你货款就全部先归到银行来作为担保。

二、保理合同是保证合同吗?

保理合同不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的关于保证的内容,形成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文(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改变了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二者性质不一样。

三、保理合同追索权和回购债权的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

保理商可以身兼数种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四、代理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销售权利和再放代理的权利。而代理销售合同,只能享受销售权利。 这两类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 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有个清楚的约定,如属代销合同,就应约定代销 费用、代销条件等内容。

五、保理合同履行过程规定?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六、保理合同什么意思?

保理合同,也称为资产融资合同,是一种金融协议,由需要融资的公司和专门的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保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融资公司以低成本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以支付其日常运营费用、季度利息支出和本金回收费用等。

与传统商业贷款不同,保理合同将融资公司持有的资产作为担保,为其融资提供安全保障。

七、保理合同的通俗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通俗的说,保理合同就是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办理帐款催收、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

八、保理合同需要登记吗?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所以应做登记。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九、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债权人与保理商

2、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实质: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十、借款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来说属于诺成合同,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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