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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收据算合同吗? 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95 2024-12-30 07:52 admin

一、租房收据算合同吗?

不算合同

收据并非合同。当然,如果收据记载的内容较为详细全面,也可以视为合同。

所谓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就租房合同而言,其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协议。

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仅仅根据我行的制度做答。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对未来发生的一系列不确定债权的担保,因此一般是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再签订具体的借款承兑协议等主合同,并将以前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引入主合同。

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起始日一般早于借款等主合同,只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签订日期落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期限之内就可以,而不用管其到期日是否突破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到期日,因为担保期限以签订的主债权合同的期限为准。 举个例子补充一下。

客户可以签订1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为2014.4.25-2015.4.24,企业在2014.4.25-2015.4.24发生的债权都可以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

为了节省登记、评估费用,企业甚至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在2015.4.24前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再次借款一年。 一般来说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长可以签订三年,并且为未来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担保,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简化担保手续,签个总的抵押或保证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反担保,就可以为多笔借款、承兑敞口、保函敞口等各类债务担保,特别适用于经常办理承兑汇票、借款分多次提用的企业;

二是节约办理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的费用,一次评估、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使用3年多4年。

三、借款的收据怎么写?

借款收据应包括以下信息: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日期和签字。其中,借款金额和利息需要详细列出,以免产生纠纷。此外,还款日期应具体说明,以便借款人按时还款。

最后,借款收据需要借款人和见证人签字,以确认借款事实。

四、收款收据和借款借据的差别收款收据和借款借据?

写借款借据,如果写成是收款收据的话,就相当于是单位的营业收入了,所以应该写成是借据。。落款要写成是:经办人:**记得写上大写。

五、借款利率高于24%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借款利率高于24%的借款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高于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六、有合同和收据没有发票是否可以退款?

  有合同和收据没有发票,还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退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七、收据上盖合同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合同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合同章仅仅是作为在签订合同时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故此,合同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合同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合同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八、虚假购房合同是否导致借款抵押担保无效?

1.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过户发票、收据等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其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九、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十、借款合同由谁填写?

除了个人信息和需要你签字确认的地方,其他都是银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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