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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需要开具发票吗?

152 2024-10-22 06:38 admin

一、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需要开具发票吗?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入账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所以,企业间相互拆借产生的利息应该开具发票。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是企业营业收入的一种,按营改增的政策,取得收入方应按金融业开具增值税 发 票给付款方,适用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的征收率为3%。企业间的借款或者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意义。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公对公借款利息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公对公借款利息发票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否则多出部分不能税前抵扣,利息费用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三、借款合同无效已还的利息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后,取得的借款应返还,如果合同无效是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一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四、企业间借款利息怎么开发票?

企业向企业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到财务费用—利息科目。企业应该在每月按当月应负担的利息金额进行计提,其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 另外,对于收到利息的企业而言,其收到利息时,收入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五、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开什么发票?

您好!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

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 借 财务费用 贷 现金

六、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开什么发票吗?

开普通发票。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七、借款合同会因为利息违规而无效吗?

是的,借款合同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的四倍就无效。

八、企业开具的借款利息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吗?

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贷款利息、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服务无关的费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九、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如何开发票?

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对方开票信息,税金填写代开发票缴税申报表办理。

十、企业间借款收到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

关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

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中,第(一)项第一点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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