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写借款内容后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签字是什么担保?
答:担保人签字应该是信用担保也可叫中证人
二、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1、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按期清偿借款,乙方到期如数偿还借款的,丙方的担保责任自动消除。
2、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由丙方代为偿还。
3、丙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用不动产做抵押借款,若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可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6、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用动产做质押借款,乙方需将做质押的动产交甲方占有,若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受偿。
六、违约责任条款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现款交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三、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在哪里领?
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四、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需要担保人签字吗?
1. 需要担保人签字。2. 因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意味着借款人需要向借款机构提供担保,以确保借款的安全性。担保人的签字是对借款人信用的背书,能够增加借款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心。3. 担保人的签字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信用支持,使借款人更容易获得借款,并且通常可以获得更高的借款额度。此外,担保人的签字也能够增加借款人在借款机构中的信用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担保借款。在担保人没在现场,事后再签字,行吗?
这个没有 关系的,不一定要现场签字的。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六、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什么意思?
若是你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则是你已为别人购房贷款作为连带责任担保,因为购房贷款申请人有某些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所以银行追加你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出现购房贷款不能正常归还本金或利息情况时,银行可以要求你这个担保人代贷款人还本付息。
七、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
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采购合同是三个不同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各自独立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款机构借款并约定偿还方式的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借款人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当借款人与借款机构达成借款合同时,担保合同可以用于增加借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任,降低借款风险。
而采购合同是指借款人与供应商达成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没有直接的法律关联,其目的是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因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采购合同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彼此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八、借款人换担保人原担保人还用签字吗?
借款人换担保人原担保人签字。担保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财产作为担保,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因此,经过债权人同意更换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被新担保合同取代,原担保人退出新担保合同,不再是担保人了,所以,原担保人也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九、贷款时,担保人签字了,借款人没有签字,有效吗?
确定印章是其本人使用的,与签字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明确签字后生效的,没有签字只有盖章的,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十、借款人签字我也签字没写担保人有责任吗?
无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所以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向甲借款9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3天左右还款。同日,甲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万元。借款后,乙未按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条上签字。经甲多次催讨,乙、丙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对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丙虽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让丙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是让丙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丙亦没有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故从甲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对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甲提出“被上诉人丙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