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盖财务章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 签字或者
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
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要 只签字
或者 只盖章 或者 只按手印,合同同样成立并有效。
二、合同可以盖财务章或发票章吗?
原则上应当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财务处理上财务章和发票章是专用章,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或产生其他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因此还是应当规范合同行为。
三、合同什么时候盖财务章?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原因如下: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合同章是与别人(个人或单位等)签合同时盖的章。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四、租房合同可以盖财务章吗?
一般情况下,租房合同不需要盖财务章。盖章的主要作用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涉及到重要资金流转和交易环节时,才会需要使用财务章等盖章方式来保障双方权益。
租房合同一般由房东和承租人双方签署,签字即代表了双方的认可和同意,通常不需要再盖章。如果房东或承租人希望对合同进行盖章,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自行盖章。但是,需要确保盖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遵守相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在签署租房合同时,双方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条款、租赁期限、租金等信息的准确性,并在签署前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公章、财务章、发票章、业务章、合同章、法人章的区别?
1、财务章,是印鉴章,一般是在涉及收支款项时使用,也可以使用在发票上(除上海外);
2、公章,一般是办理对公业务签署证明文件或者资质的时候经常使用的印鉴;
3、发票专用章,顾名思义,是用在发票申请和开具发票的一种印鉴。
六、合同中能约定扣押财务章吗?
答:不可以。
私制扣押财务章属于违法行为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
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
七、合同上盖财务章可以吗?
不可以。原因如下: 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 合同章是与别人(个人或单位等)签合同时盖的章.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但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的作用)。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但发票专用章不可代替财务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 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八、国外公司是否有公司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
国外一般都是法人签字。
合同发票都是签字,没有章。外管局和银行都认可。九、合同未盖章,发票盖有财务章,合同有效吗?
不可以。原因如下: 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 合同章是与别人(个人或单位等)签合同时盖的章. 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但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的作用)。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但发票专用章不可代替财务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 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十、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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