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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后是票据无效还是票据依然有效只是背书转让这一行为无效,如果为后者,转让无?

244 2024-10-02 02:50 admin

一、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后是票据无效还是票据依然有效只是背书转让这一行为无效,如果为后者,转让无?

票据有效,只是转让无效。

因为转让无效,所以票据权利依然属于背书人。被背书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追索权。

二、票据背书转让规则?

结论:票据背书转让需要符合法定规定和约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但需要符合法定规定和约定。具体来说,背书必须注明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背书转让的票据权利,不得继续背书转让,除非约定或者依法可以继续背书转让。内容延伸:票据背书转让是现代金融领域的常见操作,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在进行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法律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背书转让也需要谨慎选择背书对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无效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四、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这句话是错的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就确实不得转让,如果转让了,票据责任还是存在的,只不过追索权发生得了变化

比如说,A背书给B的时候注明“不得转让”,B取得后又背书给C

这种情况下,因为A注明了不得转让,所以B的后手C就不能对A行使票据追索权,只能向B追索

A直接其直接后手B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转让时由谁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

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就变成了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六、可转让票据法?

一、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三、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

七、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八、应付票据背书转让分录?

企业销售商品等货物后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允许背书转让。

当企业购买材料等货物后,将收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会计分录是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借贷方的差额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九、票据的背书转让是票据的什么功能?

票据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十、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则无效,这句话对么,谢谢了?

是错误的。《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并不导致背书转让无效,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有意义的,新的持票人可以所持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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