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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需要什么资质?

285 2024-09-23 14:24 admin

一、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需要什么资质?

一、查询第三方监管公司信用状态:

1、营业执照经营正常有效;

2、经营范围应涉及仓储管理;

3、注册资本金至少不得少于500万元;

4、经营年限至少应该在2年以上;

5、公司和主要股东没有债权债务纠纷,特别是没有被诉的和被执行的经济诉讼案件;

6、照章纳税。

二、索取动产质押监管资质证书(扫描件)

1、正常的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公司应具有《担保存货管理资质企业》专业资质,没有该资质的规范性存疑;

2、正常的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公司应该是中国仓储与配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3、专业资质年检验收合格,在正常的有效期限内。

三、各项培训及管理制度健全

1、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公司各项制度健全,至少应有《监管仓库作业管理制度》、《监管巡视制度》、《动产质押监管安全管理制度》、《监管员管理制度》等;

2、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公司应具有监管员上岗培训办法,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可以查看一下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必要时到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监管现场进行参观考察。

二、存单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存单是权利质押,房产证属于动产质押

三、动产抵押与质押区别?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四、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

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五、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区别如下:

1. 定义不同: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抵押品来获得贷款或信用;权利质押是指将某种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作为抵押品来获得贷款或信用。

2. 抵押物不同:动产质押的抵押物通常是有形物品,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而权利质押的抵押物则是无形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 风险不同:动产质押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有形物品的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评估;而权利质押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无形权利的价值难以确定,且容易受到市场变化、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

4. 法律地位不同:动产质押是一种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而权利质押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5. 用途不同:动产质押通常用于企业融资、个人消费等方面;而权利质押则通常用于投资、融资等领域。

六、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反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  动产抵押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风险度不同  担保人选用动产抵押反担保时,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度;动产质押由于质物移产质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人的安全性。  ★变现方式不同  《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于担保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担保人与抵押人对抵押反担保物的处置协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补偿;而动产质押担保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式更为快速、方便。

七、动产质押交付是如何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资金短缺等情形时就会找他人寻求帮助,他人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拿出一定的东西交给他占有作为担保,这种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就是法律上常说的动产质押。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据此可知,由于动产质权转移担保物给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权益就有切实的保障,办理手续也不像抵押那么繁琐,但只能针对一些价值高且方便转移保管的动产。

八、不动产质押条件是?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7)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8)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9)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10)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九、动产质押是强制公示吗?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以动产设定质押,一般都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因为多数动产没有登记或者注册制度,而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动产质权在各国立法上都是最主要的质权形态,我国《民法典》也以规定了动产质权。

十、不动产监管和不监管的区别?

监管就是资金打到房管局账户,流程走完了就可以放款,要安全些,这个适用于卖家没有贷款的情况,不用赎楼。

不监管就有个人来把控资金往来的,主要有自己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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