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受理立案期限?
治安案件立案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上述规定。
具体流程如下:
1、接处警,接受报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或出具调解协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经济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是六个月。经济案件受理期限是六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的话,主审法官可以申请延长,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期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治安案件后办理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另外的属于违法嫌疑人未到案或者鉴定未作出等原因的,另行处理。
四、民事赔偿案件二审受理期限?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3个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报案了但是没有立案案件的受理期限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如下: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需经负责人批准。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六、12333受理的案件?
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人才工作、公务员管理、军转安置、引进智力等8方面工作,提供人事人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咨询和各类信息查询以及零就业家庭投诉、用工投诉等服务,以及侵害社保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导致社保基金损失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七、跨省案件受理流程?
1、提出请求。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2、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八、如何查询受理案件?
有以下四种方法可查询案件进度:
1、律师出具相关立案手续,表示该案件已经立案。 有的地方法院给立案通知,有法院盖章的。即使没有立案通知,立案的标志是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并得到相应收据。
2、持立案通知或缴费单,可到该法院查询该案的立案情况或审理法官等基本情况。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你可以凭借受理案件通知书来确认是否已经立案。
3、如没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还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去法院立案庭查询案件受理进度。 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
4、可以登录受理案件的法院,查询开庭公告。或到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要求有开通此服务)进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九、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一般的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涉及合同诈骗了,才会变成刑事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审案件,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 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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