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网

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反诉,可以当庭反诉吗?

95 2024-09-22 18:14 admin

一、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反诉,可以当庭反诉吗?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这段话是我在网上查的,你看是不是说的有问题,他说的“在开庭提起反诉时,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

二、当庭提起反诉后法官怎么处理?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法院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

三、物业起诉业主当庭反诉怎么做?

由法院决定延期开庭,通知物业举证和答辩,随后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四、离婚反诉案例有哪些?

离婚反诉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扶养案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判决吗?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比较小,在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要求,一般会当庭判决。

假如房屋租赁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会当庭判决,一般会择期宣判。

六、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七、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受制于规划而非其他审批

【案情简介】

宋某作为出租人将其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税等问题发生纠纷,承租人青岛某公司搬离涉案厂房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宋某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批复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涉案厂房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厂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八、劳动合同纠纷新案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九、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

十、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答 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4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5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6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