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和交换证据的区别?
1.交换证据 是庭审前 原被告 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 使得双方都知晓 对方有何证据决定 从何处进行 有利于 己方的 辩解质证 是庭审过程中 原被告 双方 对对方的 证据 的效力 内容 证明效果等 进行辩论以此来 支持 自己的主张发生时间 内容 意义 两者 完全不同
交换证据是庭审前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使得双方都知晓对方有何证据。 决定从何处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辩解。 质证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证据的效力内容证明效果等进行辩论。 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发生时间内容意义两者完全不同。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二、证据如何质证?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主要从三个方面质证,一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即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即证据材料的取得是否合法。
三是证据材料与本案的相关性,即该证据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
三、录像证据如何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四、质证电子证据合法吗?
1.质证电子证据是合法的。
2.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3.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予质证证据的后果?
一般民事诉讼开庭过程中,法官都会要求双方都提供自己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如果不质证,就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证据,根据办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证据就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之一,如果不质证,就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不予质证证据的后果,就是这些证据就构成了事实的一部分。
六、证据无原件不予质证?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作出裁判的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就在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而在举证过程中出示证据原件(原物)则是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质证还是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均须核对证据原件,没有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不质证,同时,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无法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数字证据法庭质证方法?
一、确认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
《规定》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意味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取证方式得以确认。
二、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式
《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提交的具体方式,即通过上传、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并举证。
三、制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审查规则
《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八、证据关联性如何质证?
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是通过展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来进行的。这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文书证据等方式实现。
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提出问题,引导证人或解释物证的相关性,并通过逻辑推理和证据链条的建立来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此外,律师还可以引用先前的判例或专家意见来支持证据的关联性。整个质证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九、原告如何回复被告质证证据?
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后,被告对原告所提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提交证据后,原告的回复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对被告质证证据的真实性方面是否认同,二是对被告质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方面是否认同,三是被告质证证据与本案的相关性方面是否认同
十、无须质证的证据都有哪些?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就不需要质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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