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否都是基层法院管辖?
有的。可以参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证据保全流程?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三、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 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
四、证据保全的理由?
某种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些证据开庭前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此时就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 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 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出国定居,也可能由于证人 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 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证据保全公证,可分为诉讼前保全和非诉讼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今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公证,来加以固定和保管,以保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五、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主体?
证据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执法机关。财产保全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申请保全。
六、接受证据清单和证据保全的区别?
接受证据清单是对于当事人递交的证据出具详细的清单,以便于证明法院是什么时间接受的证据,是接受的哪些证据。
而证据保全是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七、公证现场如何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其次,对于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得证据过程的保全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否则公证机构照此出具的公证书将因为违法而导致无效。 也就是说申请公证人,可以采取拍照,或者聘请专家鉴定的方式进行取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八、证据保全清单的意思?
证据保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采取的固定和保护证据的制度。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定机构提起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所谓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保全清单是把所有要证据的目录。
九、在法院诉前保全没保全成功!保全费法院还给退吗?
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费,其性质就视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因此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当然应该退还给当事人,但如果是其中的申请费,那么就不会被退还了。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主张。申请财产保全未能成功,法院是否退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法律,但法院通常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三、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全的标准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扩展资料1、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在案件审结时,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对诉讼费的负担进行处理。
如果法院确定保全费由对方负担,法院就应当将你预交保全费退还。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十、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的含义?
保全与执行的区别
1、依据不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2、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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