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碍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起诉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二、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是什么?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定义和区别如下:
一、定义: 排除妨碍 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两者主要区别是: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区别?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和安全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停止侵害是指采取措施来制止或阻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行为。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要求侵害行为的停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某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排除妨碍是指消除或清除妨碍物,以便正常进行某项活动或实现某种目标。当某种妨碍物阻碍了正常的运作或实施时,需要采取措施将其清除或排除。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如果有障碍物妨碍了施工的进行,施工方需要采取措施将障碍物清除,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消除危险是指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潜在的危险或风险。当存在某种潜在的危险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例如,在工厂中,如果某个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工人受伤,管理方需要采取措施修复或更换设备,以消除这种潜在的危险。总结起来,停止侵害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要求其停止;排除妨碍是清除阻碍正常进行的障碍物;而消除危险是消除或减少潜在的危险或风险。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安全。
四、排除妨碍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排除妨害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排除妨碍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人民法院对破执行人妨碍行为已确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诉请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可否作为合同纠纷立案?
当事人诉请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应该以合同纠纷案由来来立案。理由——
其一,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规定明确给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合同做了定性,虽该规定出台已久,但其该条内容并未被后期出台的法律代替或变更,仍有实施效力。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其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第10点规定:“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虽然该方案是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2家试点法院的规定,但其内容对我们有明确的指导异议,我们也可以将该方案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新规定“问题”后的一种突破。
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直接强制执行吗?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行政法中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权责任法》中属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八、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什么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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