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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否有效?

220 2024-07-05 10:44 admin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绝对有管辖权。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民间借贷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借款合同,原告一方作为货币接收地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结束的规定,理应具有管辖权。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就是这样的。

该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上诉。

4、

讲一下我之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经历。

(1)2019年1月29日接手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涉诉金额较大,我代理原告,原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南阳市某县。考虑到被告远离郑州,还不能保证公正性。我决定在郑州起诉。

第二天写好起诉状,准备相关手续,到了二七法院,简单解释直接立案开票!非常速度。

(2)2018年3月份,我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但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口某县。我们前去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不但需要提供居住证,还要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该证明原告不好开具。遂就去了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起诉,原告户籍所在地成功立案。

5、

民间借贷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如果法院不立案,让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我相信基本没有法院出具这一文书,因为这是违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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