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邮寄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例合同即属上述规定,分则中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判断无名合同的种类主要依据的是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及合同的标的,因为快递公司和寄件人是以送寄特定信件物品这一服务项目为合同标的,其内容和履行方式是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一方付出一定的劳动服务,因此该无名合同的性质应定性为服务式合同,归类于邮寄服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确定,双方产生的纠纷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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