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变更的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资格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健康系统的变更条件?
除非以前实名是错误的,不然后不能更改!!!腾讯健康系统这个一旦实名注册了。就无法更改,这是全新的游戏实名认证系统,如果你登录游戏玩一段时间后,发现提示防沉迷或者未满18周岁被限制登录游戏,这个说明你已经不能更改腾讯健康系统上面的实名认证信息。
三、项目备案变更的条件?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2、合理用能审核意见书;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近期资本金证明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
四、变更执业范围的条件?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增项:
要求:执业医师注册满2年
时间:三个月左右
提供资料:电子注册账号、密码、执业证书
一、办理临床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增项:内科、儿科、外科、妇产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等其他科目。
二、办理中医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增项:中医内科、儿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中医皮肤科等其他科目。
三、办理口腔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增项:口腔颌面外科、美容牙科、口腔正畸、口腔预防保健等。
四、办理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增项:中西医结合内科、儿科、中西医结合妇产科等科目
五、实名认证变更条件?
修改实名认证的条件是你的账户里不能有余额,满足注销支付账户的要求之后再选择一种方式验证进行注销,然后重新开通的时候才能够修改实名认证信息。
六、国企法人变更条件?
国企法人变更是要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之后才能变更的。
七、应急预案变更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变更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变更的。
八、贵州变更民族条件?
申请条件: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九、行程码地点变更的条件?
无法更改,除非你更换你的行程地点,就能更改你所经过的地点。
行程码在同一个省市停留四小时以上行程码就会更新。行程码在同一个省市停留四小时以上,手机行程码就会更新地点了,通信行程卡能够查询个人国内和国际前14天内的行程,14天之前到过的城市是不显示的。
十、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一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此函是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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