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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52 2023-12-03 20:52 admin

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签订于维也纳,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书,于1997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对《公约》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1970年4月27日的签署非法、无效。——常识法律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编 条约之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

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二、典当合同纠纷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 3% 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当行业虽存在时间较长,但一直是一种自律行业,表现在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健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典当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常常出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或是名为借贷实为典当等名不副实的情况。对典当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认定也就成了审判中遇到的一大问题。

   笔者认为,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法律特征是否具备。具体包括对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有当票,其相关费用是否按约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理由如下:

    一、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也就是说,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并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借款关系才能形成实践中当的关系。典当的过程就是以实物作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而一般的物之担保借款法律关系则是先有借款关系主合同,再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与一般物之担保借款的关键所在。物之担保借款包括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典当在本质上是质押借款的一种,即营业质。

    二、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典当与借贷

    1.主体资格不同。典当行作为一种特种行业,审批管理手续严格。成立典当行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要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具有准金融企业性质,经营典当业务及附带的鉴定评估、咨询服务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虽包括一般金融业务的银行信贷,但与典当行的性质及业务仍大有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3.费利内容不同。除部分无偿的民间借贷外,典当与担保借款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而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这也是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4.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因我国担保法禁止对担保物流质,故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放弃行使担保权利。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如事先做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一旦出现当户不能如期赎当或在续当期内仍不能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典当行可依公证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当物来清偿因典当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三、根据上述区别,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一是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二是虽名为典当但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的合同,一般按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认定和处理。三是名为典当实为借款,但借款方为自然人的,则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利息标准一般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纠纷在离职多久后申诉无效?

一年后申诉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南京条约

是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签订的关于鸦片战争的和解条约。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是中国近代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主要规定了中国开放新的通商口岸、割让香港岛、关税协定等内容,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使中国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天津条约

是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包含了开设通商口岸、允许传教、协定关税、赔偿赔款等,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是指中国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于1860年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包含《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条约包含了开放商埠、割让领土、允许外国设立领事馆和允许华工出国等内容。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司法以及内河行驶主权被严重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中国人民的灾难日益深重。

马关条约

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割地赔款不平等条约,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还增开商埠,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该条约刺激了日本的侵略野心,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掀起了列强瓜分中国的浪潮,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

是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1901年9月7日)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等十一国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规定了赔款、划定使馆区、拆炮台、驻军队、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等内容。该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

五、南京条约天津条约辛丑条约的区别?

南京条约 1842年 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天津条约 1858年 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又加深了辛丑条约 1901年 彻底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实它们的内容基本一样,除了辛丑条约,其他二个都是割地赔款送特权,辛丑条约是赔款送特权

六、北京条约最长的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俄国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条约,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约文中俄文共43页。在英法联军之役快将完结时,俄国声称自己之前对英国、法国调停战争有功,逼清政府签署这条约。当时咸丰皇帝出走热河,负责一切善后工作的奕䜣求和心切,就签署了中俄北京条约。条文主要内容为:

  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

  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

  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

  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两项条约划定了俄国和中国的现代的东部疆界。另外,条约中为中俄西段边界走向作出了原则规定,成为后来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分界基础,中国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卓尔南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国。

七、南京条约的条约原文?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圆,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圆。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圆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

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八、《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香港条约。《天津条约》。在什么时候签订的?

《南京条约》是在1842年签订的。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的条约。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签订的。《天津条约》是在1858年签订的,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北京条约》是在1860年签订的。也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香港条约倒是没有听说过。《南京条约》割香港岛给英国。《北京条约》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在1898年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的时候。英国又占领了香港的新界。

九、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十、南京条约,北京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天津条约,这几个条约签订时间的顺序有谁知道,么?

《南京条约》

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时间】1842年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

(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银元;(3)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双方商定

【影响】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外患接踵而至,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断遭到破坏。中国由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天津条约》

【时间】1858年与英法两国第二次鸦片战争

(1)允许外国公式进驻北京,增开沿海沿江十处通商口岸

(2)赔偿英法巨额白银

(3)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和传教

(4)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通航等

《北京条约》

【时间】1860年与英法两国

(1)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影响】第二次鸦片战争

(1)使中国丧失大片领土,主权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

(2)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3)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得程度加深了

《马关条约》

【时间】1895年

(1)割辽东半岛、台湾岛及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影响】

(1)使中国的领土和主权进一步遭受严重损失

(2)巨额赔款,大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

(3)新通商口岸的开辟,是列强侵略实力深入中国内地

(4)允许外国在华投资设厂,拓展了列强对话资本输出的途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5)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强占租借地,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辛丑条约》

【时间】1901年英、美、俄、日、法、德、意、奥八国

(1)清政府赔偿各国白银共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亿两,以关税和盐税作抵押;

(2)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国驻兵保护;

(3)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员,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5)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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