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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242 2023-12-02 13:34 admin

一、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无须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则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所负债务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股东,无须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股东的最大损失就是认缴的出资额。

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则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形构成滥用权利、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比如: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在交易过程中,直接以股东个人账户接收交易账款,而公司账户上没有交易往来的体现。股东的个人责任财产与公司独立财产无法区分。

公司与公司混同:两家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比较重要的是财产混同——公司账户及账款往来无明确区分,资金在各个公司之间随意流转,混淆各公司独立财产。

以上,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须承担公司债务,如果构成股东权利滥用的例外情形,则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清偿责任解除方法?

连带清偿责任解除可以有几种情况:

1.借款人已经将债务还清,主债务消除,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次债务自然解除;

2.连带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即根据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假如为六个月,那么债务到期六个月内该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催收或主张其承担责任,那么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无权再主张;

3.由债务人,借款人,所有保证人一起重新签订相关借款或还款协议,确定免除某个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连带清偿后能否直接执行?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直接执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只是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判决可以直接的债务人追偿,就不能直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债务人之间关系。

四、连带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有什么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

六、共同支付和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

共同支付指的是一起进行支付的行为,也就是说由各方共同出资进行支付的行为。共同支付就是大家一起出钱来进行付款,付款之后每个人都获得了享受或者使用的权利。

连带清偿责任指的是受他人连累而导致自己所面临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受他人拖累自己也要赔钱的意思。

连带清偿责任说明自己也面临着各种赔偿,同时也会承担部分责任。

七、个人如何写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起诉状必须按照上述的内容来书写,起诉状不应该写的太长,只要做到起诉状能够有理有据即可,还应该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我国对于诉讼的原则一向是不告不理,诉讼请求应该直接说明,便于法院的审理。

八、法人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无论“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负有足额到位的义务。因此,实缴资本不足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负有足额到位的义务。因此,实缴资本不足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九、连带担保人保和物保的清偿顺序?

连带担保人保和物保的处理原则,先行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实现担保权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约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债权人应首先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实现担保物权,而保证人则是在债务人提供的保证物不足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意见是主债权存在物担保的,不论物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十、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的,因为所有的注销决议都是经过股东签字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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