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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频发如何防范风险?

231 2023-12-02 12:05 admin

一、仓储合同纠纷频发如何防范风险?

  仓储合同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是监管缺失。

  1、从传统意义上讲,仓储行业的定位应是货物“保管员”,其首要职责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如安守本分,规范经营,仓储行业是产业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但伴随着物流业和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物流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一些金融机构更是推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这一过程中,为加快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步伐,拓展服务项目,仓储企业适时推出仓单质押业务,即利用存货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

  2、仓单质押业务的推出,不仅拓宽了仓储企业的业务范围,使企业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机会。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却被不法人员利用。随着仓单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的广泛应用,仓单产生的金融杠杆效应被急速放大。如2011年上海市场银行质押贷款余额是上海市场钢材库存价值的2.79倍。按钢材质押6折计算,同一批钢材就被质押近5次。

  3、这一现象在钢贸领域尤其突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钢贸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约束投机,控制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仓储企业可以开具假仓单帮助货主进行重复质押,有的仓储企业同时兼营担保业务,在获取贷款后参与利益分成;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人员为获得业务分成,帮助货主骗取贷款;货主在仓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从业者的帮助下,肆意进行重复质押,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企业合同纠纷法条?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企业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健全担保程序;(4)适当运用反担保;(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四、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体现?

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差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企业结构失衡,缺乏风险意识。

良好的组织结构不仅是企业内部审计有序进行的前提,也是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条件。

(二)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不健全。

现代经济社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企业所要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越来越多,设立对应的风险管理部门,来对企业的风险作预测、评价和防御,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存在问题

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做好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紧密性不够或者是存在着某些利益冲突等不协调因素,亦或是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基础设施的缺失,导致各部门之间交流存在着障碍。

(四)缺乏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氛围。好的企业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培养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风险危机意识,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有着很大的帮助;而缺乏企业文化,则会导致徇私舞弊这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情况的发生,败坏企业的名声,影响企业的发展。

六、企业安全防范要点有哪些?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采取的管理措施,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责任管理;

二是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是现场作业的标准化;

五是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六是及时分享安全事故案例,正确对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教育。

七、供热企业如何加强安全防范?

1、采暖管道上的各种阀门,经调试后,不要随意关闭和开启。

2、采暖房间的门窗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不要随意打掉通往阳台的墙壁。

3、暖气的设计安装有专业的技术要求,当您进行室内装修时,请不要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施。

4、在采暖过程中,如发现供热管道漏水,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 关闭故障管段的控制阀门。

② 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希望能帮到您!

八、企业并购财务风险防范的意义?

  (一)企业价值评估风险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地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

  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这就产生了并购公司的估价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收购还是恶意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也就是说,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根本上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小。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赢利能力的判断难于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并购企业可能由此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以及目标企业不能带来预期赢利而陷入财务困境。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后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并购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采用现金收购的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就越高,企业越能迅速、顺利地获取收购资金。这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有资金投入不多,企业必然采用举债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上升,资本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给并购方带来资产流动性风险。

  (三)融资风险

  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到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

  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进行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时可以选择资本成本相对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入财务危机。如果买方是为了长期持有目标公司,就要根据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其持续经营的资金需用,来确定收购资金的具体筹集方式。并购企业应针对目标企业负债偿还期限的长短,维持正常的营运资金,使投资回收期与借款种类相配合,合理安排资本结构。比如用短期融资来维持目标公司正常营运的流动性资金需用,用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来筹集购买该企业所需要的其他资金投入,在并购企业不会出现融资危机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资本成本,力求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九、企业融资风险评估及防范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企业应及时确定风险预防目标,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对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2、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企业的融资数量和资金投放使用时间都是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量及其使用时间决定的。

3、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4、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5、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6、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

十、企业融资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对国内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的风险可能不只在表面上!

为了极简,我这里只谈把钱融来之后的风险:

第一个:融来了,到时还不上怎么办?

因为钱到账被挪用是大概率事件,所以这时就需要马上进行下一轮的融资动作,做好借新还旧的准备。

第二个:融资的钱是用抵押还是股权?

如果是抵押,那么需要考虑还不上之后抵押物被扣的打算,因为当下,还 肯定很难! 如果是股权就要考虑是股转债还是存股权,前者有保本或者有付利息的条件,后者更纯粹。我先谈前者,对中小企业来说更像是一种借款,这个利息就非常敏感,因为如果到期需要还,无论是直接还还是借新还旧,这个利息的压力会非常大,多少小微都是这么被压死的。

所以,前者必须有不还利息的心理准备,最坏就是还其本金,把利息留做公司股权投资,千万不能都还,如果不懂我也没辙……

再说纯粹股权投资,这个需要提前商定这份股权可不可以被稀释,如果没签合同,那么对方是可以不同意稀释的,后面再股权融资,创业者只能被出局或者忍气吞声!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签订多少不稀释,多少跟随估值走。只要你少签了这个合同,公司再融资你就说的不算了,完全掌控在另外一个机构手里。

为什么机构都不愿意投被机构占股大的项目,原因就在此!

今天先写这么多,有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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