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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就是行政诉讼?

200 2023-11-30 18:34 admin

一、行政司法就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要点?

在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当事人要首先尽力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无法协商,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同时,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如果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买卖合同纠纷,还有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常见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避免合同漏洞。此外,当事人若需要诉讼,最好先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

三、行政诉讼可以集体诉讼吗?

可以的。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集体诉讼人数通常要在5人以上。集体诉讼又称为集团诉讼,是因为人数过多而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四、行政诉讼范本?

行政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XX区xx服务中心业主,住址xx区xx路xx号,电话123456789。

被告:XX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区xx路xx号。电话987654321。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X政土字(2016)99号《XX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区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15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近千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2015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15年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15)99号《XX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区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ⅩXⅩⅩ年 X月 X日

行政诉讼格式

1.标题。 写明行政起诉状。

2.首部。 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 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 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主要陈述诉讼请求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4.尾部。 包括附项和落款。 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五、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六、定金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多少?

没有标的额多少的规定,只要你认为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起诉。

七、行政诉讼能不能跨区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行政诉讼在什么地方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8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答: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十、行政诉讼可诉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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