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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跟合伙企业区别?

125 2023-11-30 00:53 admin

一、普通合伙跟合伙企业区别?

合伙企业要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要依法规范运营,普通合伙则无此要求。

二、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哪个好?

特殊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是:

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合伙以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执业活动不同。普通合伙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企业区别?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出资形式要求不同: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利弊?

1、有限合伙更加稳定。

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合伙企业更为不利;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可以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制度等保持企业的长期经营。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出资应具有可移转、可随时兑换性等清偿功能。这就使有限合伙成员流动而其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不动,确保合伙资本的稳定和合伙的长期稳定。由此可见,有限合伙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强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合伙经营失败,合伙人不但得不到合伙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高风险使得投资人非常谨慎,相互信任成为合伙的重要条件。而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所负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采取混合责任制,有限合伙责任制无限责任制并存于一个有限合伙之中,这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部分也得以减轻。由于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责任制的长处,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有限合伙更有利于集中、高效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这无疑具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也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导致合伙权力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高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这一弊端,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风险,不享有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五、普通合伙律师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律师资格证书,最好有几年经验

六、合伙合同纠纷起诉需要撤销协议吗?

不用。原合同作为证据。才有理由起诉的。

七、合伙经营合同纠纷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解析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无法和谐合作而引发的纠纷。在商业领域,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但由于各方利益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

合伙经营合同是合伙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权益、义务、责任等关键事项。然而,由于合伙经营的复杂性和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不可避免。本文将就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解析。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原因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分配不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成果的不均衡分配,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可能会引发纠纷。特别是在合伙人贡献不均、投入不均的情况下,利益分配往往成为纠纷的核心。
  2. 决策机制不明确:在合伙经营合同中,决策机制的规定对合伙人决策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然而,由于决策机制的模糊不清或不公平,决策权的行使可能引发纠纷。
  3. 义务不明确:合伙经营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合同表述不清晰或不完善,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关系容易出现争议。
  4. 合伙资金问题:合伙经营往往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如各方对资金的投入、追加投资等问题未能得到良好规划和解决,可能导致资金问题引发纠纷。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首先,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在发生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当及时协商,加强沟通,通过妥善处理分歧,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同时有利于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

其次,仲裁解决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员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解决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费用相对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

最后,诉讼解决是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各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强、救济措施全面等特点,但相比协商和仲裁解决,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且费用较高。

相关法律依据

在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相关法律依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合伙经营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经营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经营合同以及合伙关系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有的还需要参考相关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行业准则等法规。

结语

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常见的纠纷之一。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化解分歧,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当发生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参考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只有通过妥善解决纠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合作的持续发展。

八、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九、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属于企业法人,但并非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风险?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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