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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

287 2023-11-16 02:18 admin

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受托代理的案件是关于定金合同纠纷的诉讼。经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和法律条文,我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合同成立

原告方主张我们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并且要求我方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我方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我方查证,尽管确实存在有关合作意向的谈判,但双方并未达成正式的书面合同。作为证据,我们通过邮件和短信往来的聊天记录,清楚地显示了双方作为意向表示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确约定了各项合同要件并签署了书面合同后,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成立。

另外,除了合同成立的方式存在争议外,原告方所提供的所谓的定金支付凭证也并不能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支付对方定金的,对方一方不得要求返还,支付一方二倍以上的定金,对方应当返还多支付的部分。”也就是说,定金实际上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而非征证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

二、关于合同履约

即便我们承认存在合同关系,我们仍然认为,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诉讼要求归还定金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方若要求归还定金,必须证明我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这种违反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们事实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在特定期限内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我们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确实存在以及损失的金额。然而,他们并未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该案件中有损失的发生。

三、关于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主张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也没有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间的争议,一方主张即使按照本法的规定可以解释合同,但其标的明显超出了根据该法的规定确实有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限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行使适用法律的解释权。”这意味着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合同。

据此,我们要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对所谓合同成立以及定金支付的要求进行审慎的判断。故,我方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代表被告方请求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谢谢!

被告方代理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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