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抽逃资金?
抽逃出资的方式:
1、用来注册公司的资金是借款或贷款,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还账;
2、以借来的实物出资,公司设立后,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3、公司验资注册后,未用于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而转出货币出资;
4、公司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目前,近三年,工商管理已没有“年检”,需要每年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填报就可以了,新注册的企业可以分年度缴清出资,因此,工商已不再关注“抽逃出资”了。
二、抽逃资金如何处理?
这个罪名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它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点解析] 1、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 (1)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 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 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 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 3、 本罪是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之一的。 (1) 数额巨大,是指其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相比较的二者是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也就是说,无论其虚假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只要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即成为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 (2) 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成立以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欺骗资产评估机构、资产检验机构或有关上级审批部门,骗得有关证明文件等等。 [罪与非罪] 1、 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 2、 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二者的共同点有很多,例如:就行为手段而言,都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就行为本质而言,都是没有出资或出资不够而谎称已经出资或已经足额出资;就行为后果而言,都是骗取公司登记、欺骗社会公众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区别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整体;虚假出资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个体,个体构成虚假出资罪,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可能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罪;整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巨大的,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的,则不能同时构成虚假邮资罪;对于既构成虚假出资罪,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处,以虚假出资罪处罚。 [参见法条]刑法第159条。 能够说明了吧?
三、抽逃注册资金最新规定?
抽逃注册资金的,涉嫌抽逃出资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恶意抽逃资金一亿判几年?
恶意抽逃资金一个亿,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具体你可以搜索法律条文。
五、企业抽逃资金是如何界定的?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
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二是采取隐匿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自己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笔资金或该项财产的控制,从而最终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总额。
三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企业拆借资金当作自己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归还他人。
四是退股。
(四)、 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当等于或低于所出资的数额。
如行为人所抽逃的资金大于实际出资额,则大于部分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证据收集 (一)、证明违法主体情况的证据:
(1)、股东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
(2)、发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
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
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帐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3)、情节轻重的证据:
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5)、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四、收集的证据种类:
(一)、书证:
1、出资承诺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产权证 2、财务帐册、与帐册记载股本金变动相对应的资金来往凭证(进帐单、转帐单)、财务报表等;
3、与抽逃资本有关的股东会议纪要、记录;
4、电脑数据资料。应写明复制、制作过程;
(二)、询问笔录:董事长、经理和抽逃当事人;
(三)、证人证言:会计和知道情况的人;
(注意要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陈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对案件的书面辩解、说明、检查等;
六、抽逃资金经侦会立案吗?
抽逃资金经侦会立案的。抽逃出资罪一般是属于经侦部门进行管辖;但如果符合条件而且是属于大的经济案件也可以直接由上级的部门进行管理;抽逃出资就是属于经济的案件,在进行办理的时候就可以分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处理。经侦大队全称是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是县公安局直属部门。
七、抽逃注册资金是犯罪吗?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 “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 “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 “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四、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企业抽逃资金的处理办法?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九、股东抽逃资金其股份还有效吗?
不是。具体分析如下:
一、所谓有限责任,是就股东的经济责任而言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抽逃出资,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以公司名义抽逃资金补救方法?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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