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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89 2024-03-12 09:24 admin

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新公司如何制定办公室制度?

新公司如何制定办公室制度这个问题我来讲讲

1、首先需完善公司组织架构

2、各项工作职责和岗位说明

3、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人员招聘,离职制度,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薪福利支付流程,社会保险支付流程,专项及其他专项支出财务报销流程,绩效考核管理,办公日常管理等这些都是关键步骤。

以上都是新公司该制定的制度,也是最基本的制度,仅做参考,建议可以看些公司管理书籍。

三、我买一辆二手车,对方把档案提出来交给我后,我该怎么办?

您这个购买的应该是异地二手车吧。

1,首先先看一下,您本地的迁入政策标准。异地二手车迁入本地需要遵循本地二手车迁入政策。京津冀地区目前应该都是国六以下的不能迁入了。其他地区可能也会在最低国五车才可以迁入。所以在购买之前,手下咨询好当地的车管所。

2,在可以迁入的情况下,首先去对方地区进行验车,看车,谈价,签订二手车购买合同,然后对方车主会在对方地区进行提档。

3,车辆档案提出来后,需要在对方地区办理临时车牌,要不车辆无法开回到迁入地,或者用汽车托运的方式,但是二手车经常最多的还是直接开回到迁入地区,车辆提档档案留好,包括汽车大架拓号,车辆行驶证相关信息。

4,或者当天档案提不出来的,可以由对方发快递邮递至买房车主手中。车主拿车辆档案到自己迁入地区车管所办理上户,上牌,办理新行驶证,保险过户等事情。车辆档案一般情况包括车辆登记本,俗话说的,大本。过户的时候,车辆会在机动车登记本上打印过户信息,原车主信息。车辆原购置发票,车辆第一次购买时的发票。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票据。

5,二手车在当地上好牌照,就算这辆车属于你的了,手续也已经办理妥当,可以去全国各地进行跑了。

6,二手车过户需要费用,一般在购买二手车时要提前约定好,包过户就是对方出钱。一般很多异地过户的情况都是,对方出提档的钱,买方出上牌照的钱,大概几百块。

7,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方二手车年限较新,在买车时,4儿子店有各种政策的,比如送10次免费保养,这些政策都比较常见,要到对方4儿子店说明情况,让买方店后头迁入地区4儿子店,因为一旦购买车后,经常在本地用车比较多保养的时候跑去对方地区非常麻烦,所以提前做好工作。

8,过户前,把违章信息让买方清掉,很多车有违章,所以让对方做好处理工作。

9,询问好车辆之前的使用情况,在你已经决定购买了,并且经过鉴定,车辆没有大问题之后,付款完成,可以诚心请教车主平时在用车时的车辆情况,容易发生的小毛病,换过哪些小原件。这个都是正常的,如果是在车商手里买,你估计得到的信息会非常少,如果是原车车主,那么你得到的信息相对会多,开的时候也就会在这方面注意了。

10,很多二手车存在套路,通过电话在网上看到的二手车,在去对方地区看车之前,要明确好对方的情况。比如全国著名的二手车套路市场,宁波二手车,套路满满,从网上查看,宁波二手车比全国二手车都低将近2万块,其实很多都是套路,提前电话没有问好,到当地没有这个车,他会带你看其他车,最后看来看去,实际上并不比本地二手车便宜,并且车很多都动过手脚,人生地不熟的,很容易上当受骗,他可能会说,车原主人今天正好有点事,开走了,一会就来,咱们先办理手续吧,你先交2000块订金吧,我去车管所提档,等等诱惑很强的,等交了定金,车不卖了,看别的车吧,你会搭了时间,有损失了车票,相不中的车定金又不退,当地公务人员也会睁只眼闭只眼,让你非常尴尬了。

记住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每个车主,对于车况特别好的,卖的时候只有心疼不会市场价值卖8万,他只卖4万的。

所以说购买二手车,只要你不贪小便宜,基本上就不会吃大亏。一分车况一分价。

当然了,买熟人知根知底的二手车最可靠。

大网站的也相对好点。

有相关二手车的问题,欢迎一起讨论!

四、医疗器械档案怎么建立?

医院的医疗器械建立档案的流程:

1、合同的归档

采购档案是大型医疗器械档案的第一项,包括医院的审议项、考察记录、招标书、投标书、购买合同书等各项前期工作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购买合同及其附属条款是对购买双方权限、义务的说明。在以后的产品使用过程中以及监测、维修等各方面工作中,涉及到许多的方面都要以合同所要求的权限为准则,所以前期合同的归档是至关重要的。

2、建立大型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制度

在医院档案室设立大型医疗器械档案专柜,并有专业级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档案管理采用按“分类”管理的模式,为每项设备的价值超过10万元的大型医疗器械建立“专项档案”,每项一宗,分年度、分目录管理。

3、监测记录

将所有的检查记录进行归档化管理,然后进行技术比较,我们可以测算出大型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和老化程度等各方面的指标,同时,检查还可以督促各科室的器械使用和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最佳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

4、报废记录

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损坏而又无法维修做报废处理设备的档案管理。这种仪器设备应有严格的报废申请书,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能做报废处理。这涉及到国家固定资产,可制约流失及其他不正之风。

5、大型医疗器械档案的后期管理

医院的大型医疗器械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负责后期的监测和维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由医疗器械(设备)的使用科室、医学工程部等进行积极的协助和协调工作。在借阅方面,医院制定了严格的档案借阅制度,规定了借阅档案人的范围、时间、归还制度等多项内容。

6、维修记录

将故障维修的情况详细的记录到档案中,可以方便日后的工作中进行查询,同时也可以保证零部件的补充,避免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医院将每次的维修记录分为日常维护记录、大型维修记录和报废记录分别进行整理归档。

7、日常维护记录

日常维护工作主要是一些价值和科技含量较低的医疗器械或者是一些大型医疗器械的低级故障。在维修档案中详细记载故障的时间、维修人员姓名、所维修的部件、使用更换的零部件、故障是否排除、验收人员等。

8、大型维修记录

在此类维修档案中要详细记载故障的时间、原因,售后服务部门所指派维修人员姓名、所维修的部件、使用更换的零部件及其制造商、故障排除时间、验收人员、维修后使用情况等各项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以后我们的器械维修工作提供有力的文字参考资料。

具体格式:

大型医疗器械档案的建立,以“台件”归档。自立项采购开始,招标、采购、到货,验收,大型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工作图、线路图、监测记录、维修记录等都分目录归档到同一大型医疗器械的档案中。

五、四川省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 各市(州)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20%上缴省委。

第七条 县(市、区)党委、市(州)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每年向市(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各市(州)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须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委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要在三个月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和自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档案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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