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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涉及的粮食保管和粮食检测资质如何获得?

296 2024-03-10 09:44 admin

一、粮食收购涉及的粮食保管和粮食检测资质如何获得?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扩展资料:粮食收购条例: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二、个体粮食购销需要办什么手续?

个体粮食购销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从事个体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营业执照及从事粮食购销的粮食购销经营许可证。

个体粮食购销,首先要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体粮食购销的营业执照,并用营业执照和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购销经营许可证,才可以从事个体粮食购销经营活动。

三、想做粮食贸易需要什么手续?

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四、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粮食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zd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内料送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容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开一家粮油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者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其中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六、储备粮油补贴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账,同时还要在明细账中设置有关专账。

“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明细账中应设置以下专账:“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和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直接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国家粮食储备局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资金汇付手续。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补贴资金汇付手续。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账目。

第七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八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级财政、粮食部门收到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后,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利息、储存费用、差价补贴资金如数从专户中拨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或粮食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粮食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文件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粮食企业收到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占用粮油贷款。

第十条 财政、粮食部门如挪用、截留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国家粮食储备局将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当月专户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函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将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专户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省级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向粮食企业拨付补贴资金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区别补贴性质分别在国家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类下第2604款“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第2607款“国家储备粮油差价补贴”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

第十四条 财政、粮食部门拨付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文件,抄送开设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和粮食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洪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洪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食,主要品种为包装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监督、承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 洪江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和“动态管理,滚动轮换”的方式。

如政府需动用应急成品粮,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价参考动用前十五天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省、怀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洪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政府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拨付给市商务和粮食局,并对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和应急成品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储备。

第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洪江市应急成品粮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承储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社会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应具有粮食原粮储存仓容200吨以上,仓房条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检测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温度、湿度等条件。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首次收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成品粮储备量保持在不低于储备规模30%的情况下,其余表现为待加工原粮,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市级应急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按中央成品粮储备标准测算,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和粮食局,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与轮换、价差、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对存储的成品粮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承储企业每月应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送相关报表;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应急成品粮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规模的3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取销其成品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收购粮食需要什么手续?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扩展资料:

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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