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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个酱料厂需要什么设备?

109 2024-03-07 06:56 admin

一、开一个酱料厂需要什么设备?

1、一套完整的辣椒酱生产线需要上料机、灌装机、旋盖机、喷码机、贴标机、封口封箱设备组成,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了大量人工,降低包装陈本,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2、如果只是想开一个小作坊,有个容得下机器的地方就可以了。如果想要大一点的,那就得找个类似厂房的地方,那就需要自己充足。

3、在资金方面,除了购买机器,原料和人工的钱,需要有流动资金,起码得50万。

4、开辣椒酱工厂手续要到当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然后持你经营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局按个体户性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以后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可,不过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时候你要提供你的产品省市级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至于商标,最好注册一个,如果不注册也没有什么,照样可以卖。至于资金,开你的生产规模,一般有五万块就可以,主要是包装物需要比较多的资金投入

二、辣酱出口流程?

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三、生产辣椒酱需要什么证?

生产辣椒酱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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