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银行不能拒付。依据票据法,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主要用于申请人短期资金周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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