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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购销管理条例?

292 2023-12-10 16:03 admin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为了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就今年我省粮食购销政策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退出后,要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一是经省级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可以直接收购、经营;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

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三是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各地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要注意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籼稻,直接进入中晚籼稻收购市场。

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后,粮食企业要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努力降低费用,搞活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的资金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

二、粮食收购任务及有关政策

今年粮食定购任务调整为6.5亿公斤(含指导性收购计划和公粮),早晚籼稻定购比例确定为4:6。

(一)早籼稻定购任务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全省计划收购2.6亿公斤(各地指导性收购计划由粮食厅另行下达),由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毗邻省份搞好价格衔接并且每50公斤高出1至2元、优质品种实行优价等原则组织收购,农民也可以面

向市场直接出售早籼稻。

(二)晚籼稻仍实行定购制度和保护价收购政策。全省晚籼稻定购任务为3.9亿公斤(各地定购任务数由省粮食厅另行下达)。晚籼稻定购价格和保护价由省政府根据去年全省农民种粮生产成本及收购前市场粮价情况,分别制定全省晚籼稻定购价和保护价的指导意见。定购价允许有

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具体由县(市)政府按省定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购价下浮最低水平应不低于含税生产成本。各县(市)政府确定定购价后,要报省物委、省粮食厅、省财政厅备案。等级差率仍按原规定执行。晚籼稻定购粮价外补贴每50公斤8元(不含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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