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彩钢瓦违反物权法吗?
拆除彩钢瓦如是原先按装,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违仅物权法。
二、加装电梯违反物权法吗?
加装电挮,特别是6层楼以上房子,加装电挮,是件好事,实事,利民的事。因为即将老人社会来临时,家住三层楼以上老人下楼确有不便。只要居户同意,交付规定费用,上级同意,按排好施工队伍就能将实事办好。不存在违反物权法的。
三、购房合同违反了物业法就无效了吗?
购房合同一般不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法问题,也不会因此无效。认购房产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业主应接受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外,其余内容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不涉及物业管理问题,故不存在因违反物业法而无效。
房产买卖主体是开发商和业主,受房地产法律调整规范;而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受物业法调整规范。两个法律关系不同,不会发生因混淆而致使合同无效。
四、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
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除了赔偿损失,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五、拆外墙扩窗户是否违反物权法?
这个问题要这样分析。
首先,外墙是否属于共有部分。一般理解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就内墙面而言属于专有部分,就两个墙面之间的部分,原则上以中心线为准划分。就商户拆除外墙而言,既存在对其专有部分的处分,也存在对共有部分的处分。就前者而言,恐涉及对71条后半句的违反,可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就后者而言,属于无权处分,在法律是效力待定的。其次,要搞清楚谁能决定拆除外墙。70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管理权,往往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具体管理权的,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行使管理权(81条)。这个要看你们小区具体由谁管理,谁就有权决定。如果业主公约或其他文件,明确约定由物业公司代行管理权,则物业公司可以决定拆除外墙,但前提是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六、邻居门往外开违反物权法吗?
不违反。
先说门往里开,往外开,其实,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所有的住宅门和公众场所的门都是往外开才是合理的。是为了防止万一室内起火时造成内外大气压强,导致门推不开而设立的。
再说往外开客观影响。一个楼道里可能有两到三户住户。两户的话,往外开,互相不影响。三户的话,两侧住户门往外开可能会影响到中间那户门。作为邻里之间应该互敬互谅互让,你开门时我就关门,你关门时我再开门,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也不存在违反物权法的问题。你的门长期是关闭的,没占用公共空间。
七、购房合同怎么查看购房合同吗?
要查看购房合同,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确认您是否有购房合同的副本或者电子版。如果是纸质合同,您可以在您的个人文件或者保险柜中查找。
如果是电子版合同,您可以在您的电脑、手机或者云存储中搜索。
如果您无法找到合同副本,您可以联系购房时的房产中介、开发商或者律师事务所,向他们索取合同副本。另外,您还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多的帮助和建议。
八、电动车不让上楼违反物权法吗?
回答是电动车不让上楼不违反物权法。物权法上的规定都是合理合规的,是为人民的生命及财产作出的必要保护措施,人人都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其中就有电动车不让上楼,必须放在楼下车棚里的规定,为的是严防电动车违章充电,而发生火灾。
九、购房合同没有合同编号?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其中包括合同编号的要求。如果购房合同没有合同编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证明力。
建议您尽快与卖方或相关部门联系,要求补充合同编号或重新签订合同,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十、住宅小区可以开公司违反物权法没有?
法律允许居民住宅内开公司,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