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团购商品房的定义,是指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集团购买优势,代表职工与开发商购买多套商品房的行为。
在实践中团购单位往往是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银行等国有垄断企业,民营企业介入的极少。
对团购单位和团购职工来说团购最大优势就是价格较低。团购单位往往在开发商获得土地以后即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这为开发商减少了融资成本。由于单位团购往往数量庞大,开发商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销售成本和宣传成本。所以团购商品房往往具有价格的优势。团购商品房的价格往往要比非团购的商品房的价格优惠10—30%。
另外团购还有介入前期规划的优势。鉴于集团购买的地位,开发商一般都对团购单位的意见比较重视,团购单位可以代表团购职工在规划阶段与开发商就团购商品房配套、位置、面积、户型、材料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所以团购的房屋更能满足团购单位和职工的需要。
二、单位团购操作的模式。
从团购单位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角度 来划分,实践中团购操作基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团购协议中明确团购单位仅仅只是单位职工的受托人。这种模式下,团购单位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团购发生争议以后诉讼主体也不涉及团购单位。另一种模式是团购单位成为团购合同的主体,团购单位承担团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团购单位承担支付预付款等责任。团购协议中往往约定单位职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团购单位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解除。
从团购单位的角度来讲,第一种模式团购单位的风险比较低,团购单位乐于采用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对团购单位来说团购单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愿意选择第二种模式。由于第一种模式已渐渐占据主导地位,本文的团购的阐述是按第一种模式来定义的。
三、单位团购涉及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团购合同涉及到开发商、团购单位与团购职工三方,弄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避免三方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1、团购单位与团购职工的关系。
团购单位与团购职工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单位职工是委托人,团购单位是受托人。作为团购单位来讲,单位职工有集体购房的意向以后,为明确单位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和避免双方的纠纷,单位与职工之间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职工的授权范围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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