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材异形加工采购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二条 合同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从供应商处采购宁夏石材异形加工产品,具体产品规格和数量详见附件。
2、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宁夏石材异形加工。
3、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4、乙方按时按量完成宁夏石材异形加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如遇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条 价格及支付方式
1、本次宁夏石材异形加工产品的总价为(具体金额),人民币以及外币支付。
2、支付方式:
-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支付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
- (2)货款支付完毕后,乙方按时交付货物,并提供发票。
- (3)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7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3、付款方式:
- (1)预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 (2)尾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四条 安全与保密
1、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每日逾期款项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每日逾期货款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
3、双方如因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2、合同期满前七日,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3、双方均可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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